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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场面”“壮胆”受伤,二审改判不赔偿!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9

张三因纠纷而召集李四在内多人至其舅舅赵明明家“撑场面、讨说法”,李四等人出于彼此的朋友关系和情面而一同前往为张三“壮胆、帮忙”。


起先张三独自进入赵红红家中,与赵红红丈夫赵明明发生肢体冲突,后李四等人亦进入赵红红家院子。张三与赵明明殴打在一起,李四等二人拦住赵明明的儿子不让其上前拉架、帮忙,赵红红上前阻止张三殴打赵明明时,被张三挥拳打在鼻子上,赵红红鼻子受伤。后赵红红抓起水斗里的塑料洒水壶向李四等人泼洒,李四被洒水壶中泼出的脱漆剂烧伤。


法院认为赵红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定赵红红防卫过当,应对李四的受伤承担35%的责任,二法院认定赵红红防卫行为均未超出必要限度,驳回李四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做隐名处理。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张三与赵红红系亲戚,之前因家庭矛盾发生过纠纷。2017年7月19日中午,张三至赵红红家找赵红红丈夫赵明明,要求赵明明三小时内给张三的母亲也就是赵明明的姐姐赔礼道歉。当日傍晚,张三带着李四、案外人一一、二二、三三等人一起驱车来到赵红红家。起先张三独自进入赵红红家中,与赵红红丈夫赵明明发生肢体冲突,后李四、一一、二二亦进入赵红红家院子,此时张三仍与赵明明殴打在一起,李四等二人拦住赵明明的儿子不让其上前拉架、帮忙,赵红红上前阻止张三殴打赵明明时,被张三挥拳打在鼻子上,赵红红鼻子受伤。后赵红红抓起水斗里的塑料洒水壶向李四等人泼洒,李四被洒水壶中泼出的脱漆剂烧伤。


事发后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其中,关于赵红红何时向众人泼洒液体,张三、赵明明、李四均陈述赵红红在被张三挥拳打后即向众人泼洒液体,张三另陈述在赵红红泼洒液体后其用拳头打了赵红红头面部,而赵红红陈述其在被张三挥拳打后,欲再次上前阻止张三,此时有人从后殴打其后脑,但其没看清是谁打的,此后其才向众人泼洒液体;关于张三与赵明明之间的肢体冲突,张三陈述是赵明明先出言不逊并伸手推了自己,让自己滚,其回推了赵明明,双方因此开始互殴,而赵明明陈述张三进院子以后就揪住自己开始殴打,其并未还手,仅用手护住头部;关于李四进院子以后做了什么,李四陈述其看到张三与赵明明对打,想上前抱住张三让他不要打了,正好看到赵红红儿子从屋里出来要去帮赵明明,就抓住了赵红红儿子将某推到院子角落,跟他说不要过去帮忙,赵红红儿子不动后,其又想去拉张三,看到张三打了赵红红,赵红红拿出洒水壶向李四等人泼洒,李四被烧伤后就逃出院子找水龙头了;赵明明陈述在赵红红泼洒液体后跟着张三进院子的三人殴打了赵红红头部;关于脱漆剂,赵明明陈述其家里是做漆工的,脱漆剂是用于洗掉家具上原来的油漆的,赵红红陈述其不知道洒水壶中装的是脱漆剂,只是情急之下抓起洒水壶进行泼洒。


本案一审审理中,赵红红陈述事发经过时,先陈述其被张三挥拳打倒后,起身再去拉架时,是张三和一一殴打其后脑勺,后又陈述是张三和李四殴打其后脑勺。


本次纠纷导致多人受伤,其中赵红红的伤情为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钝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明明的伤情为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李四的伤情为躯干、四肢灼伤(Ⅱ°-深Ⅱ°占体表面积5%,Ⅲ°体表面积0.5%),经鉴定构成轻伤。赵红红于2017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后于2017年11月29日因不构成犯罪被释放。张三于2017年12月21日因殴打赵红红和赵明明致二人轻微伤而受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承办人在2017年12月8日的《工作情况》中记载:“1.本案中涉案人员李四、一一、二二现被我局取保候审。其中一一、二二的伤势经法医初步检验,也均已达到轻微伤的程度,鉴定手续正在按顺序办理。2.本案中涉案人员赵红红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案卷审核,认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另赵红红一方拒绝跟对方进行和解,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2017年7月18日被害人沈玉霞报称其至其弟弟赵明明家处理房子动迁事宜时遭到赵明明持刀砍伤,后此事经设在XX路XX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因双方强调系亲属,无需出具书面材料,故案卷内无此相关的调解书文本。”


2017年11月7日,赵明明代赵红红与张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赵红红一次性赔偿李四本起人身伤害的全部相关费用25万元,张三、一一、二二不赔偿,赵明明并向李四出具了相应的《欠条》。后赵红红不认可该调解协议,赵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欠条,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未经赵红红追认,对赵红红不发生效力,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与李四的治疗花费存在巨大差额,最终判决撤销了上述协议书及欠条。李四、张三、一一在李四伤情进行鉴定后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沪01民申34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欠条》并不具有司法强制力,李四等三人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就医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最终驳回了三人的再审申请。


李四受伤后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于当日至2017年8月24日在该院住院治疗35.5天,支出医疗费70,575.60元、伙食费781元,另遵医嘱购买异种脱细胞真皮基质敷料,支出40,500元。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2月20日对李四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四因灼伤致皮肤瘢痕形成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4%以上(未达10%),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李四支出鉴定费1,950元。李四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另支出律师费15,000元。


李四系本市非农家庭户籍。李四提供其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代发工资明细,显示其2017年1月至7月工资收入总计68,732.10元,2017年8月至10月工资收入为12,250.14元。


本案审理中,李四表示,本案仅要求赵红红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不要求追加张三、一一、二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纠纷的起因是张三带着包括李四在内的四人至赵红红家中为母亲“讨公道”,从各方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在两方人员中,赵红红方处于劣势,张三一方处于优势,在张三殴打赵明明而己方无法制止张三的暴力行为时,赵红红抓取手边的物品进行泼洒的行为,属于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也间接认可了赵红红的正当防卫。


关于赵红红是否存在防卫过当。赵红红进行防卫时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为张三殴打赵明明的行为,李四等人并未参与殴打,张三无持械等其他加重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在赵红红泼洒液体之前李四曾动手殴打赵红红,而赵红红针对张三的暴力行为采取的措施是向众人泼洒脱漆剂,并最终造成李四轻伤的结果,赵红红之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至于赵红红辩称刑事案件未认定赵红红防卫过当,故民事案件亦不应认定防卫过当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侵权责任法》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见两者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上的要求,故赵红红的该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观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赵红红防卫过当,应对李四的受伤承担35%的责任。


关于李四可得赔偿的损失,一审法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李四共计发生包括外购药在内的医疗费111,075.60元,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李四共计住院3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710元。3.误工费。李四经鉴定需休息90日,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流水,确定其误工费为17,206.47元。4.营养费。李四经鉴定需营养60日,其请求营养费2,400元,予以确认。5.护理费。李四经鉴定需护理60日,其请求护理费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60天,予以准许,护理费确定为2,400元。6.交通费。李四未提供其交通费损失之证据,但考虑到李四伤后就医等所需,交通费酌定为100元。7.衣物损失费。李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衣物损失,但考虑到李四受伤部位、受伤情况、受伤时间等,酌情给予衣物损失费500元。8.鉴定费。李四实际支出鉴定费1,950元,予以确认。9.残疾赔偿金。李四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36,068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四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赵红红之过错,酌定赵红红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元。11.律师费。李四请求律师费15,000元过高,酌定为5,000元。综上,李四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之外的损失共计272,410.07元,其中的35%即95,343.52元由赵红红承担,加上赵红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元和律师费5,000元,赵红红共应赔偿李四102,093.5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赵红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四102,093.5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7元(已由李四预缴),减半收取计3,093.50元,由李四负担1,923元,赵红红负担1,170.5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赵红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就上述争议,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赵红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而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据此,判断行为性质的法律条件须满足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侵害事实、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防卫须针对加害人、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从本案查明来看,赵红红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首先,根据在案相关人员的公安询问笔录表明,本案系张三因之前纠纷而召集李四在内多人至其舅舅赵明明家“撑场面、讨说法”,李四等人出于彼此的朋友关系和情面而一同前往为张三“壮胆、帮忙”,从李四等人的行为来看,系明知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而有意为之,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其次,张三与李四等四人至赵红红家后,即实施张三殴打赵明明、赵红红,李四等人控制赵明明和赵红红儿子及赵明明母亲的侵权行为。期间,赵明明、赵红红均被击打而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脸部出血。在赵红红进行反击之前,张三与李四等人的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已严重损害了赵红红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最后,赵红红面对进入其家中并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外来人员,在家人和自己被打伤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泼洒的行为,系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并非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李四与张三等上门实施侵害行为的特定一方,其防卫对象明确。综上,本院认为,李四主观上对张三约人至其舅舅赵明明家“撑场面、讨说法”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事先已有认识,客观上又主动随张三等人共同前往,且在张三殴打赵明明、赵红红过程中,李四并无劝解阻拦之举,反而对赵红红一方家人实施人身控制行为,故李四并非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而系不法侵害行为的共同参与人。正因为李四、张三等人的共同不法行为,直接导致赵明明、赵红红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赵红红对于进入其家中并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员进行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时机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对象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意图为阻却不法侵害行为,系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于正当之举。李四关于其进入赵红红住所后未参与殴打而属于劝架性质、赵红红防卫应针对不法侵害实施人张三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赵红红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如果超出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对于本案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就具体事实分析,首先,张三与李四等四人至赵红红家后,即实施殴打赵明明、赵红红和控制其家人的行为,赵红红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现实紧迫性,以较缓和的手段难以制止该侵害行为。赵红红采取防卫的时间上处于张三与李四等人侵害行为开始后和终止前,采取的手段为在被侵害过程中随手拿起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挥洒,且当张三与李四等人逃离后亦停止防卫。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及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赵红红防卫行为适当,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其次,张三、李四等人的不法行为,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造成赵红红及配偶赵明明身体被打受伤、其家人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后果。赵红红防卫行为导致李四身体受伤,对应的亦是人身权,故从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二者的权益属同一法律位阶,赵红红并非以反击重大利益来维护较小利益,本案防卫行为导致受损的利益与侵害行为损害的利益相当。故无论是赵红红所面临侵害行为与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对比,还是赵红红所被侵害的权益与其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对比,赵红红防卫行为均未超出必要限度。李四关于纠纷源于家庭矛盾,双方都有过错,赵红红防卫对象偏差且超过必要限度,要求维持一审确定的赵红红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本案纠纷缘起亲属间家庭矛盾,在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已经和解。案外人张三却因一己私利执意再度挑起事端,召集李四等人上门寻衅,李四等人属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赵红红在遭受不法侵害过程中,为使本人和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系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赵红红上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虽认定赵红红系正当防卫,但以赵红红采取向众人泼洒脱漆剂为由,结合李四轻伤的结果,认为赵红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据此认定赵红红属于防卫过当,系未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0462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计3,093.50元,由被上诉人李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被上诉人李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