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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守约方除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外,能否另行主张支付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6

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在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 

适用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第1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将违约金数额增加至实际损失额,且不得再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即此时增加违约金数额与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并用;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由于此时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故给付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可以并用,即守约方在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之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
文书种类: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       号:(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裁判日期:2016年3月31日
审判人员:方金刚(审判长)、梅芳、郁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14日发布)
检索日期: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