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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须审批,合约无效把钱退

来源:孔朝辉    发布时间:2017-09-18

【案情简介】

201611日,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乙将拥有的子斐培训中心包括三所培训机构和洛阳子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的40%转让给王某甲。王某甲按照协议约定先后给王某乙转款12万元。在王某甲接手培训机构后,发现三所学校有2所没有办学资格,仅有一个洛龙区子斐教育培训中心有办学证也非王某乙所有,遂根据协议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王某乙返还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裁决王某乙向王某甲支付12万元, 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而王某乙开办的学校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乙应返还王某甲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