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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真可怕,骑个电动也被罚

来源:蒲阳波    发布时间:2017-09-12

【案件概况】

 201682416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街重庆泡菜鱼门前油路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兰某驾驶的蒙G57839号轿车(未悬挂号牌)相刮,造成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人白某醉酒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分析】

 本案原本属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由于电动车被鉴定属于机动车,故在白某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便升级为一起公诉案件。这给我们一种警示,由于技术的发展,现阶段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所谓的电动车,已经超过了一般电动车的行驶标准,行驶速度过快。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可能会被鉴定为机动车。因此也可能导致原本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性质的进一步升级。作为代理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更需要仔细考虑与分析案件存在的所有问题,避免对案件定性出现偏差。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细节决定成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而作为律师就需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关联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