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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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容易,离婚难

来源:蒲阳波    发布时间:2017-09-09

【案件概况】

甲女,因儿时意外事故造成二级智力残疾,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癫痫。甲女和乙男于2015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结婚登记手续由乙男找丙女(与甲女神似)代替甲女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甲女并未亲自到场。婚后一直无子,后到医院检查,结果甲女生育能力正常,乙男存在生理缺陷。故渴望孩子的甲女以婚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因诸多原因甲女撤诉。

【律师分析】

通过了解案件概况,不难发现该事件中存在三个关键问题:(1)甲女与乙男的婚姻是否构成无效婚姻?(2)甲女与乙男的结婚登记是否合法?(3)乙男存在生理缺陷是否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以上三个问题也关系着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方案的选定。

首先,对于甲女与乙男的婚姻是否构成无效婚姻,取决于对甲女精神状况的司法鉴定结果。如果鉴定结果证明甲女的精神状况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的,那么甲女与乙男的婚姻就构成无效婚姻,可以由与甲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其次,对于甲女与乙男的结婚登记是否合法,主要问题在于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对登记双方身份信息的审查是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性审查。通常情况婚姻登记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审查更加倾向于形式性审查。而本案中虽然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但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存在违法登记情形,举证环节较难操作,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合适。

最后,对于乙男存在生育缺陷是否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一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的,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判决准予离婚。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关联法条】

1、无效婚姻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登记结婚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