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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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不随便,随意把责担

来源:白巧特    发布时间:2017-09-09

案情简介】

20141229日,周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在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网签,201674日,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单方面办理了该期房签约注销。周某将某县房地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诉求撤销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注销网签的行为。

在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恢复周某期房网签后,周某撤诉。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洛阳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在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入证明等材料共同到房管局窗口提出解除申请。而本案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在交易双方当事人未到窗口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单方作出注销网签的行为,违法法定程序,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