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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6-07-29

被告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家属的委托,指派畅治平、杨景雷律师担任被告人被告的辩护人。首先,我仅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三位受害人表示同情和慰问。开庭前,我们五次会见被告,并仔细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调取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涉嫌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依法应当从轻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被告不属于入室抢劫,不存在入室抢劫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户”首先应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物理特征和居住的功能特征,严惩入户抢劫的立法旨意在于不仅惩罚犯罪所侵犯的财产权,重点还在于惩罚犯罪所侵犯的居住权,正常的生活秩序。而被告两次抢劫的场所均为无人居住的出租房,是将房东以租房的名义骗至出租房内进行抢劫,不符合入室抢劫的法律特征,不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

第二、被告被告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告人被告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被告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第三、被告被告在抢劫犯罪中并未对当受害人造成任何的身体伤害,没有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

被告人被告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语言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从公诉方提供的两名被告的供述及受害人的证言等证据可以清楚的表明:在两次抢劫过程中受害人均没有收到任何身体上的伤害,被告被告的行为后果并不严重。

第四、被告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有立功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其所之情的日照钢铁公司存在的巨额盗窃案。

第五、被告被告本次犯罪系初犯,从被告被告的一贯表现和其家庭状况考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挽救的原则。

被告人被告在第一次被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并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从被告心理看,初次受审,不具经验,恶习不深,良心未泯,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通过本次庭审,相信被告人被告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被告,使得被告人被告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六、关于被告人被告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被告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后被告人长期外出打工,脱离父母和家庭的管束,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在打工的过程中又遭受的种种不公和歧视,使其更容易的与其他社会不良人群接近并融入他们之中,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运用法律的教育和挽救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和关心外来务工者的生活状态,对他们多一份关爱,少一份歧视。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被告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