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6-07-29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指派杨景雷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三次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现根据开庭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认定被告人被告有自首情节准确,但认定被告人存在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错误,且在本案中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合议庭对此应当予以考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被告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案件移交开平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根据本案被告人被告的供述及案卷中公安机关向证人、被害人询问查证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在2012年2月11日砍伤受害人后逃离开平,于3月12日在江门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戒两年的措施,此时其化名“向海罗”,在派出所办案及进入戒毒所时,办案机关并没发现。此后,被告因受戒毒所的政策感召,向其所在的戒毒所11仓“班长”***说了起故意伤害的情况,***向管教民警报告上述情况后,管教民警找被告谈话,被告如实的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案件的全过程,才使得案件顺利移交开平公安机关,本案得以顺利告破。至于被告先告诉其所在的11号仓班长***,由***向管教民警报告后再由管教民警向其核实情况,其向管教民警如实进行了供述,以上情况是因为被告本人刚进入戒毒所11仓属于新进人员,很难与管教直接单独接触,才采取了这种迂回措施,而且从江门戒毒所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和开平市公安局对被告的四次询问笔录对比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告五次的供述基本一致,与公安机关侦查获得的其它证人和证据也是基本一致,表明其在戒毒所已经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对自己在开平进行的故意伤害行为无任何隐瞒,如实的向司法机关进行了陈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行政措施后,给予新入人员的身份和戒毒所内强戒人员对管教干警接触的不方便,通过向其所在的11号仓“班长”***说明情况并向管教干警完全坦白的方式进行自首,且其向戒毒所管教干警坦白的案情与向开平市公安机关四次询问所交代的内容已经公安机关从证人、受害人获得的其他证言和证据内容一致,对案件基本事实无任何隐瞒,符合相关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对其量刑中应充分考虑这个情节。
第二、被告人被告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存在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被告人被告的犯罪行为系初犯,且系在被激怒后临时起意进行的伤害行为,在此之前并无故意犯罪的前科,对本案也没有预谋性策划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被告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根据本案被告人供述机全部卷宗材料显示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以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事发的起因:2012年春节,被告人被告将女友***带回湖南老家过年,与父母见面,并计划结婚,但受害人与***的暧昧关系,导致被告人与***两人矛盾不断,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怨恨郁积。
2.本案事发的直接导火索:事发当日,被告人被告几次拨打***电话,却发现一直占线,时间长达数十分钟之久,便与***母亲通话询问情况,其母亲称也联系不上,而后在与***接通电话后询问与什么人通话这么久,***称与其母亲通话,被告人被告揭穿她的谎言后其被迫承认是与被害人通话,引发了被告人被告的不理智的伤害行为。
3.被告人被告所使用的工具:被告人被告对受害人进行伤害的工具是一把自用的菜刀,因其一直在出租屋做饭,这把菜刀系其日常生活的厨具,其在情绪极度爆发后随手拿起屋内桌子上的菜刀,冲入受害人工作的理发店将其砍伤,从被告人黄被告作案工具的随意性和取得工具的随意性可以看出此次伤害行为系情绪极度爆发后的下意识行为,事先并无任何预谋和计划,只是一次不良情绪的恶性爆发,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被告攻击受害人的部位及现场情形:根据案卷材料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及相关资料显示,被告人被告攻击受害人的意图是在案发前一小时内因形成的,冲入店内后,以站立姿势对正在站立为客人理发的受害人进行乱砍,连续七八刀,受害人受伤的部位为脸部、后背、胳膊,然后仓皇逃走,从被告人犯意的形成、攻击的姿态和攻击的部位以及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均说明全部伤害过程系极度情绪的下意识行为,除被害人脸部无任何防护被砍伤严重外,其背部和手臂皆因为受害人本身穿着宽松的外套遮盖和被告人被告慌乱的无目的乱砍并无严重的伤口。
5.被告人被告案发后的表现:被告人案发后慌乱出逃,并在被强戒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伤害行为,已经表现出了悔罪以及对受害人的歉意。
6.被告人被告的成长环境及一贯表现:根据被告人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来看,被告以前并未受过刑事处分。从成长环境来看,被告系家中最小的孩子和唯一的儿子,在湘西农村这样的环境中其特定的家庭身份使其备受溺爱,受不得一点委屈,初中毕业即四处打工,教育及成长经历决定了他不可能是一个理智宽容的人,但也绝不是一个极端残忍无恶不作的歹徒,从其本人一贯表现来看出现今天这个局面对受害人和其本人家庭来说都是个悲剧。
基于以上几点,被告人被告并无起诉书指控的特别残忍手段,他的犯罪行为系初犯,且系在被激怒后临时起意进行的伤害行为,在此之前并无故意犯罪的前科,对本案也没有预谋性策划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几点情况,酌情从轻对其进行处理,使其尽快重新回归社会。
第三、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起伤害案件,受害人明知***系被告女朋友,仍与其保持不恰当的关系,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被告人被告在江门戒毒所的供述和对开平公安局的四次供述均称:女友***说她和一个叫***的,在流行密码工作男子感情很好,两人关系有些暧昧,在其QQ空间发现有两人暧昧的照片;受害人***也称:但我知道他是***的男朋友,但***说她和男朋友分手了,愿意和我在一起,公安机关问:你和***什么关系:答:我们是普通朋友关系,但***一直喜欢我,希望和我在一起。
以上两人陈述证明受害人***知道被告人被告与***的关系,且其自己承认与***系普通朋友关系,知道***知道年龄和老家湖南桑植的情况下,与其保持暧昧关系,与其频繁联系,而在此之前的2012年春节,被告人被告已经将其女朋友***带回湖南老家过年并与家中父母见面,且两人已经开始计划结婚相关事宜,而此时受害人与***的暧昧关系直接引发了被告与***的感情危机和不断争吵,被告在不断地争吵中积聚情绪最终情绪失控,对受害人进行了伤害行为,造成了本案的悲剧,从以上事实来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女朋友的不合适的感情纠葛和相应的不合适行为间接引起本案悲剧的发生,对本案今天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婚恋感情纠纷引起的死刑案件的处理精神,最高人民法《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参考最高院归于处理婚恋感情纠纷案件的相关会议精神,请求合议庭根据相关法律,在量刑时请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
第四 、对本案被告被告量刑的建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19.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6.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被告故意伤害致一人人五级伤残、自首、认罪、初犯、受害人存在过错、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案件等情节,建议对被告处以5-6年有期徒刑。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认为:被告人被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望合议庭充分考虑***的认罪、自首、初犯、受害人存在过错、本案系婚恋引起的等情节,请求法院从教育和惩戒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合理量刑、审慎判决,给被告人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被告从轻处罚。
辩护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杨景雷律师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