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6-07-29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诉阶段,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的委托,指派杨新生、杨景雷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并查阅复印了卷宗,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一审判决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过重,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截至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对受害人原告的伤害,与原告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本案卷宗中被告人被告的供述和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告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至今的所有供述均是自己和其他人一起去了打架现场参与斗殴活动,但是丽新路丽春路交叉口、邙山两次均没有参与对受害人的殴打,对受害人的的死亡没有过错,而全案卷宗中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均是称:在邙山上“我们”对原告进行了殴打攻击,并没有任何人看到或是具体指正上诉人对受害人原告进行了殴打攻击行为,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和上诉人对本案的供述基本一致,那就是上诉人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攻击行为,司法机关也没有其他任何有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攻击。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应当查清。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犯罪的性质越严重,必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越高。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而根据目前司法机关掌握的全部证据来看,仅仅是证明了被告人被告参与了斗殴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对受害人原告的殴打,与受害人原告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基于此一审判决被告十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
第二、被告属于初犯、从犯,在此之前没有前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揭发其他人的犯罪线索,应当依法从轻处理,且其参与此次斗殴时年仅19岁,年少气盛,属于一时过激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可改造性。
过激犯罪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当事人通常品德修养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微薄、心理品质脆弱等;从性格上讲往往比较内向或比较偏执;从年龄阶段讲,当事人以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情商较低而智商尚可的年轻人居多。它是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当人处在消极的激情状态时,处在暴怒、仇恨或绝望状态时,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常见的有杀伤、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上变相的承认这种犯罪,而且考虑了这种因素,还多方面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的酌定量刑几种情节:(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等等,都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是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而作用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在被同乡叫去参与斗殴的过程中激情犯罪,且没有直接参与对受害人原告的殴打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第三、本案受害人原告系在于被告等人相互斗殴中意外死亡,其本身也参与了上述斗殴行动,把本人存在过错,基于此影响应减轻被告人被告的责任。
根据本案卷宗中被告人被告的供述和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受害人原告参与了与王柏林团伙的相互斗殴行为,在团伙相互斗殴过程中受伤害至死亡的,其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和严重过错,自身的行为对其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就不会发生加害人的致害行为,因此受害人的过错与案件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应受法律制裁,即由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基于以上事实,处理本案中应区别于一般的而伤害死亡案件,充分考虑到本案中是害人原告的过错情节,依法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并无直接参与伤害被害人原告的证据,且其属于从犯、初犯,一审对其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显然过重,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杨新生 杨景雷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