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6-07-29
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一、 指控罪名的证据不足。
1. **的陈述:
= 1 \* GB3①卷宗39页报案材料第5行:“我被**打伤后”
= 2 \* GB2⑵卷宗41页询问笔录第7行:“我不记得**怎么把我摔倒了”
= 3 \* GB3③卷宗46页询问笔录第5行:“问:你当时被打的情况,还能回忆起来么?我记不清了,能记清都好了”
= 4 \* GB3④卷宗54页撤案申请第17行:“**把我推打倒地”
2. **的供述:
= 1 \* GB3①卷宗23页询问笔录第13行:“**上来打**,用手打的,把**打倒在地上了”
= 2 \* GB2⑵卷宗27页询问笔录第14行:“**上来就用拳头打人家**”28页第4行:“我被**打了一拳,倒退几步,一睁眼,**已被打倒在地上了”29页第7行:“打架真是可快,顶多半分钟,**倒地后,我踢他屁股两脚,下来没再动,那边**倒地后”
= 3 \* GB3③卷宗31页询问笔录第18行:“一点,我确实没打**,没有摸他一指头,我打的是**”
= 4 \* GB3④卷宗34页询问笔录第5行:“问:你有无动手打**?答:我以前交代过,我确实没有摸**一指头,是**先打我眼上一拳,我才动手打里**的,我人是打**,就没摸**”
= 5 \* GB3⑤卷宗36页事情经过第9行:“我后来在**屁股上打了两脚,后来得知**倒地”
3. **的供述:
= 1 \* GB3①卷宗10页询问笔录第4行:“我一扭头**倒在地上”第7行:“问:**打当时动手打**和**没有?答:他当时也去了,他没动手,我因为喝酒没注意”
= 2 \* GB2⑵卷宗21页询问笔录第3行:“问:**动手打了没?答:他也动手打了,我俩基本上是同时上去打的,他打我有权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了”
4. 其他人的证人证言:
= 1 \* GB3①卷宗61页证人**询问笔录第10行:“我赶紧去拉架,看到**踢**时,我去推**时回头看**已经倒在地上了”卷宗67页证人**询问笔录第11行:“问:你把他们的位置说一下?答:他们都在办公室门口东侧,我出门看到**、**都在地上躺着,**、**倒地的位置相距约有两米左右,**的位置靠近东侧土门一点,**在他西侧,当时**在**边起,准备用脚去踢**,我上去推了他一把,**当时在地上半坐着,**还有不知道是谁在他旁边围着”。
= 2 \* GB2⑵卷宗71页**询问笔录第3行:“当时**、**和一个年轻孩子打**,**和**抱在一起,我记不清去拉了这两个人中的哪一个,等会过头来看**和**都躺在地上”72页第2行:“骂着我看一个小伙子冲过来打**,**和**也跟着去打,我看打起来了,赶紧去抱住一个人记不清抱的是谁,给他推到值班室后回来看网有权和**都躺在地上”77页第5行“答:动手的有**,**,还有一个办公室的年轻人但是他们动手打的是**,打**的情况我没看清楚,”。**第三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7行:“**带着我到**身后,强争执着想**打了一拳,踢了一脚,因为我是背对着**,所以看不到打倒的是什么位置”第5页:“就**一个人动手打了**,其他人没有打**”
= 3 \* GB3③卷宗89页**询问笔录第11行:“下来就有人开始打**,当时那个**说:在我这我说了算”,卷宗91页**询问笔录第3行:“问:打**的是谁?答:我敢肯定就是打我的那三个人,他们是打完**后追上去将我打倒在地的”,卷宗**第三次询问笔录第6行:“**时上来护我的时候被打的,我急着出办公室下台阶,走到平地花池边上,感觉后面有人追我,就扭了一下头,看到**倒在地上”。
= 4 \* GB3④卷宗95页证人张建军询问笔录第7行:“我看到的是在办公室门口大约三四米的地方,有两个年轻人在打**,**已经被打倒在地,这两个人还用脚向**身上踹,同时在相距**东侧月四米的地方,有两个人在打**,一个年轻的,一个年纪大的”= 5 \* GB3⑤卷宗107页**询问笔录第7行:“等我听到有人吆喝老王倒了,我走到会议室门口,就看见**在花坛边躺着,**在他旁边大概一两米的距离。卷宗108页**询问笔录第1行:“有人动手打****没?答:我没有看到。问:当时**身边都有谁?答:我看见是**、**、**、**在旁边。”
从侦查机关卷宗材料被告人、受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受害人**四次陈述:前两次称**殴打的,第三次记不清楚,第四次称是**;被告人**五次供述均称是仅踹了**两脚,根本没有打**;被告人**的两次供述第一次称不清楚,第二次城**和他一起殴打了**,其前后两次供述矛盾,第二次供述仅为推脱,且与其他所有的陈述供述证言不一致。而其他证人证言均表示没有看到**殴打**或是不清楚,结合上述人的陈述、供述及证言,**的供述和其他人基本一致,其攻击的是**,而所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的一点是**在倒地时的位置与**相距2米左右甚至更远,当时倒地的时候被告人**并未出现在**身边,从以上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一致,基本清晰地反映出事发现场的情况:即**没有攻击**,**的受伤与**没有关系。所以公诉机关以法医鉴定报告和以上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的供述指控**有故意伤害罪是不能成立的。
二、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定性错误。
1. **受伤的原因及受伤部位:
案卷22、23页法医鉴定书:(1)2009年5月10日洛阳市中建二局二分公司医院门诊病历摘要:主诉:外伤致昏迷。(2)2009年5月10日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摘要:住诉:头部摔伤3小时。(3)2009年5月12日洛阳市中心医院手术记录:手术名称:硬膜下血肿清除。(6)2009年7月6日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1。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2。头皮血肿。2、检验所见:现诉:左顶部至左颞部有一弧形23CM暗红色皮肤瘢痕。案卷41页**报案使得询问笔录第7行“我不记得**是怎么把我摔倒在地”;46页第9行“我就被摔倒在地”;47页第5行“我感觉是直挺挺的倒地了”;51页15行“推倒在地”;52页5行“**上前推了我一把,因为下雨地滑,我脚一滑,摔倒在地上,造成头部摔伤”;54页17行“当事双方喝酒过多,发生口角,互相推打,当时下着小雨,**把我推打倒地头部摔成重伤”。
从侦查卷宗中被告人、受害人、证人供述以上情况及法医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致受害人陈有权头部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是在雨天水泥地及其湿滑,在其被推搡中滑到并摔在坚硬的水泥地板上,其法医鉴定现实的雨雪中是最有利的证据。要就是说:**的重伤不是收到特任殴打攻击造成,而是摔倒后与坚硬的水泥地撞击而成。
2. 事情的起因:**与受害人**有业务关系,之间存在债务(卷宗41页);2009年5月10日**孙子满月,在其共产区内摆满月宴,**、**等人均参加。
3. 事发的环境:2009年5月10日当日下小雨,**、**参加酒宴并醉酒;并借醉酒(卷宗43页)之机大骂**,发泄其对**拖欠其业务款项的不满;在两人在酒宴及**办公室大骂大闹之后被搀扶出门,在办公室门前已经下雨路滑的水泥路面与搀扶的**等发生肢体接触并摔倒致头部受伤。
4. **受伤后**等人积极将其送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从
在**倒地后是**等人迅速将其送至洛阳市中建二局二分公司医院治疗,在本次治疗及随后转至洛阳市中心医院的治疗和医疗费用,是在没有任何人要求的情况下有**、**、**全额支付的。
5. 受害人**在在受伤3个月后报案。
事发当日是在2009年5月10日,而卷宗39页**报案材料现实的日期是在2009年7月26日;卷宗54页是**于2010年4月22日提出的撤案申请。以上情况可以清楚表明:**是在事发2个月后才报的案,其在报案和撤案中均承认其头部摔伤致重伤这一事实。
6. 双方并无任何历史恩怨。
从卷宗中**及**的陈述及其他证人的供述来看,二人以前并没有生意来往是其他交往,仅仅是见面认识,没有任何历史恩怨,事发当日二人均是作为**邀请的客人出席满月宴,**在满月宴借醉酒大骂**的行为也是因为发泄**拖欠其业务款项的不满,与**无关,**、**等人将醉酒闹事的**、**搀扶出办公室是纯粹的帮忙,双方在出办公室后发生的出土实现没有任何预谋和预兆,甚至双方及其他人均猝不及防,没有任何思想准备。
7. **的一贯表现。
根据卷宗**的户籍资料及户籍所在地横水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今年已经47岁,和妻子及3个孩子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并经营有自己的企业,生意兴路家庭美满,一贯遵纪守法,不是一个整天惹是生非违法乱纪之徒,本次事情的发生完全是偶然事件。
综合以上七点情况可以看出,**不存在伤害**的犯罪故意,**受伤部位和伤情也能证明本次伤害纯属过失所致,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