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07-1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28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其暂住地内,通过注册昵称为“**”的账号,多次在推特软件上辱骂国家领导人以及中国共产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 年8月22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扣押笔录、推特内容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证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冻结款项: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8 月6 日22 时许,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厅内,酒后无故滋事,辱骂国家领导人,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现场是否还有其他群众,不足以证实涂某某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