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07-12
摘要: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案中,云某中系离开莲花心村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涉案土地上原有其父云昌华生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尽管云某中因继承依法取得该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于2008年以前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云某中等4人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文昌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某中,男,193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仙(云某中之妻),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某宁(云某中之子),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某青(云某中之女),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白金路*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光,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桥,市长。
原审第三人云某宇,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籍),住澳大利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第三人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审第三人云某轩,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再审申请人云某中、范某仙、云某宁、云某青(以下简称云某中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文昌市自规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云某宇、云*、云某轩(以下简称云某宇等3人)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某中等4人申请再审称,其因继承而对涉案房屋及其土地享有相关权益,文昌市政府颁发给其的文集用(2013)第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xxx号《土地证》)合法有效。文昌市自规局作出《注销土地证书公告》,注销该证的行为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云某中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云某中、范某仙、云某宁、云某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