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1
愚人节开玩笑写的借条,用还钱吗?
本文以关键词检索的方式在聚法案例网检索到以下4篇案例,一起了解实务案例中,法官如何理解“愚人节的借条”。 一、借贷关系成立,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负责。 案情一:被告A、B向原告F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F现金壹万元整A2018.4.1号”。 法院认为:因为双方之间有合伙关系,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小额借款现金交付也符合常理。上诉人认为没有转账记录,10000元没有实际交付对抗不了其自己出具的借条。A作为成年人,向F出具借条,其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认为打借条是开玩笑,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的债务纠纷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二:2013年3月,被告A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F借款,2013年3月31日被告写了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上写明“今借到F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壹年内还清”并在借条上签名、捺手印予以确认。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辩称,其实际借款2万元,因第二天是愚人节,开玩笑写的20万元借条。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A辩称其实际借款是2万元,借条上借款金额20万元不属实,并且其给原告F的钱已经超过了借款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确认借条是其本人亲自所写,借条上签名及手印也是其本人亲自所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晓2万元与20万元的差别,借条明确注明借款金额大写为“贰拾万元”,而且借条字面清洁没有涂改,被告对其辩解也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称其给付原告的钱超过借款金额之辩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对其上述辩解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情侣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 案情: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其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F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三年之内还清/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A/2015.4.1/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的借贷现象并不少见;被告提出,因当时被告向原告借用信用卡,原告担心被告用卡不还,而要求被告出具现金借条作为保证,但被告对该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相反,被告向原告借用信用卡用于其资金周转的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当时需要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基于原、被告当时是情侣关系,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予以允诺而出借,此事实比较可信。通常情况下,情侣之间借贷不存在由借款人书面立据,而现被告向原告亲笔出具了借条,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出具借条时,应该知晓其出具书面借条的相应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主张的担保行为成立,其应当在该借条上载明出借条据的目的;如果是因为愚人节,情侣之间出于玩笑而出具条据,该意见又与前述所称的担保事实相矛盾;本案借贷金额不大,案涉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而原告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综合本案定案的证据和双方的意见,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三、情侣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承担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 案情:原、被告于2008年初相识,从2009年就建立起情人关系,2010年4月1日被告写下借原告50,000元的借条,并载明从2010年5月起每月归还500元。2012年10月原、被告结束情人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所述的债务发生时,原、被告是情人关系,该债务数额较大,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借钱款的来源及给付的方式,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的发生,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