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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高竞业禁止 维护公司利益

来源:苏维    发布时间:2017-11-13

一、案情简介

深圳犹迈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犹迈尔公司)于201474日注册成立,股东为马某(总经理)、赵某(执行董事)、陈某(监事),法定代表人系赵某,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互联网软件硬件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刊进出口。马某于2015420日注册成立名为深圳千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108日注册成立深圳非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网络技术开发,互联网软硬件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深圳犹迈尔公司以马某未经公司同意设立同类型公司,挖走核心团队,造成公司严重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二、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在本案中,马某作为深圳犹迈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即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注册设立了深圳千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非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犹迈尔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属于同类型的公司。马某作为犹迈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挖走公司核心团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犹迈尔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马某所经营的与公司同类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归深圳犹迈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故,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公司更多的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诚义务,严禁从事或为他人从事同类经营,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