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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是你的,并不就是你的

来源:蒲阳波    发布时间:2017-10-23

案例概况

      老张和妻子是后组合的家庭,一个儿子是老张的。为解决儿子婚后住房的需要,老张和妻子出资买房。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儿子和儿媳共有。后来儿子和儿媳不幸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房产归属发生了争议。此时,老张拿出当初买房时与儿子和儿媳签订的协议书及买房出资证明,说明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双方名下,只是为了贷款方便,因为老张和妻子已经退休,不能办贷款,实际产权不是儿子和儿媳的。协议是买房前写的,有儿子和儿媳的签名,老张和妻子当庭说明情况。

律师分析

        有人可能认为上述情况下房子应当属于儿子和儿媳共有,因为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对这个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和释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条规定说明不动产登记薄不能成为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客观真实事实,确认不动产归属。登记的公示效力在于保障对外的交易安全,因其公示而具有公信力,因此,在涉及第三人交易时,登记具有公信力,不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而以登记为准;在处理不涉及第三人的内部关系时,登记的公信力不发生作用,实事求是是基本原则。这就给我们一个警示,凡事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说的就是: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原则,对个人的赠与是例外。婚后父母出资,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行为推定只是赠与自己一方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如理解为只是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合人情常理。实际生活中,只登记在对方子女的名下的情况是存在的。因为父母只是出资人,实际操作可能是子女夫妻双方的对方。操作方出于习惯或者是方便的需要就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公平的做法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即权属登记是你的,并不就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