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王佳琪 发布时间:2017-10-17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长期从事零散的焊接工作,被告司某经营一金属加工制品店,双方为邻居。2016年8月1日,王某自带保险带至司某家,对司某家中正在安装的天车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保险带断裂,王某从高处跌落受伤。王某主张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司某应赔偿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认为双方为义务帮工关系,且被告明确拒绝过原告帮工,其自身不具备焊接专业技能,为遵守操作流程采取保护措施,自身有过错。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存在同等过错,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若不能证明,根据现有情形应可认为双方为义务帮工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司某作为被帮工人,对于原告王某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予赔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无从事焊接作业的操作资格,且因其自带保险带断裂而受伤,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司某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面对亲朋好友的热情帮工时需要注意安全防护,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否则作为被帮工人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