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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分期付款购车履约瑕疵销售商能不能私自

来源:昝高明    发布时间:2017-10-17

案例简介

20131011日甲乙双方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乙方在甲方处购买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约定车辆采用消费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车价82726元,乙方首付购车款30%25726元。下余款项57000元,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此后,乙方自201312月开始每月依约还款至2016年元月,因乙方外出不在洛阳,经与甲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同意20162月份一次性合并还款1月和2月贷款。此后乙方依约进行还款,20164月份一次性合并还款3月和4月贷款,201610月份一次性合并还款9月和10月贷款,期间甲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2016112日甲方给乙方打电话称还有部分贷款未还清,乙方赶到甲方处,经双方结算乙方不下欠之前任何贷款。谁知甲方当天晚上拖走了乙方的车辆,并于2016113日上午通知乙方因乙方下欠贷款故将车辆拖走。经乙方多次与甲方交涉还车事宜,甲方以拖欠滞纳金、违约金、拖车费等数额为由拒绝放车。为此,乙方诉至法院,请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车辆并支付扣押车辆期间车辆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甲方同意放车,乙方放弃追究甲方私自扣车过程中的任何损失。

律师评析

律师接案后,经调取乙方向甲方按期支付车款明细,看出却有两次合并还款记录,但并非下欠甲方任一期车款,只能认定其中两期付款为逾期。查阅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复印件),约定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任意一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但具体数额没有填写。甲方仅仅以两次合并还款称乙方没有按期履约支付购车款显然不当,且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的责任,即便乙方违约,甲方私自扣车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后开庭过程中,甲方提供《购车合同》已经填写了相关内容,并提交了承诺书,该承诺书系乙方自己签字认可,内容为: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购车款,为减少损失,甲方有权将该车辆扣押,乙方承诺保留任何意见。至此,案件陷入僵局,在最终案件调解过程中,甲方同意放车,乙方放弃追究任何车辆损失。律师提醒:在分期购车过程中,一定要知晓并保留与销售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及相关文件,以防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