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巧特 发布时间:2017-09-18
【案情简介】
史某与王某系同学,同在甲中学上学。2011年11月22日,史某与王某在教室里玩耍,被王某用凳子砸伤,后史某被诊断得白癜风,史某遂将甲中学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学校和王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查明王某所受外伤与白癜风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经史某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史某的白癜风既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与所受外伤有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史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史某外伤与白癜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鉴定报告的分析部分载明“白癜风的发病原因至今尚欠清楚,遗传、自身免疫、精神与神经因素、黑素细胞自身破坏、微量元素、外伤、手术、搔抓、日光曝晒、甲状腺机能亢进等均可诱发白癜风”,由此可见,目前的医疗水平尚不足以对其发病原因作出一个确定排他的判断。日常生活中,受外伤的很多,却未因外伤导致白癜风。史某在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白癜风与外伤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史某的证据无法使法院确信其白癜风与王某侵权行为导致的外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