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杨景雷 发布时间:2017-09-18
第一 案件概况
刘某某与北京一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北京公司进口韩国的美容仪器300台,价款14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向北京公司付款145万元,北京公司向其发货100台该设备,刘某接收设备后发现为三无产品,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 律师分析
本案中北京公司向刘某某提供的产品属于违法法律规定的三无产品,且存在违法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双方的交易合同中该公司存在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我方依据法律可以向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型赔偿损失的请求,而目前我方掌握的证据已经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以上事实,达到法律规定的举证标准,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合同法54条的规定是本案启动的法律基础,即本案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虚构产品性能的事实,所以我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款项及损失。
第三、关联法条
1.根据《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广告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1.本条是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2.本法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3.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4.产品标识一般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明,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标明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或者容易损坏的产品,必须具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5.“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6.“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7.“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规定: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改正。(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者、销售者改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